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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四 韦伯关于“官僚制度”的定义

  官僚制度的性质,自从韦伯(Max Weber)第一个提出这个观念以来,一般人都认为须包括下列若干点:

  (一)官员除了有官方的任务外,他对于上官并无其他从属关系;他是自由的。

  (二)官僚之间,有其等级;整个系统则是有组织的。

  (三)每一个职位,都有其特定的资格。

  (四)担任职位的人,具有一种契约关系;因此原则上任职的人有其自由的抉择。

  (五)候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“技术上的”能力,为了检核此点,求职者须经过考试,或其他相似的方式;而任职者必须经过委派或任命,以异于选举出来的官员。

  (六)任职者支领薪水,通常是用当时通行的货或其他借用品支付,以别于“食邑”报酬。任职者也通可以有自行请辞的权利,以异于世职及奴仆。

  (七)职位是专业的,任职者通常不是业余的兼任。

  (八)任职者以其上官的考绩而得到按照一定程序的陟黜,以为赏罚。

  (九)任职者并不是职位的所有人,职位高低也不能因人而异。

  (十)整个系统中有一定的监督、指挥与控制的制度。

一九六五年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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